枣庄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08-03-21 点击数:

枣院实字[200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之一,是反映学院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服务。

第三条实验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现代化建设服务,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确保实验室的建设规模,要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实验室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切实满足学院师、生的科研要求,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实验室应注意引进和充实现代化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不断挖掘现有技术和设备的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自制的研究,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十条实验用的仪器,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按学院有关的收费规定收费。

第十二条认真组织落实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保证各项实验工作的完成。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根据学院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人员;

四、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五、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中长期的建设规划,纳入学院总体规划之中。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系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安排实施。筹建期满,学院组织验收小组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院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五条因教学、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系提出报告,实验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要考虑房屋、仪器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还要注意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实验仪器设备的增添,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院、系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各系由主任(或一名副主任)分管本系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室(实验中心)。

第十九条学院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实施细则,深化管理改革。

二、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工作,拟订实验室设置方案,拟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现代化实验教学手段建设。

三、制定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使用、实验材料等物品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实验室评估(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负责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调整、岗位培训、考核及技术职务评聘等项工作。

五、负责审核编制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物品的购置计划;指导并管理采购、保管、发放和报废工作;参与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招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调控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优化资源配置;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搞好仪器设备的清理、整顿、核查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建立健全设备帐、卡,制定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物资统计报表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立卷、归档规范。

七、负责实验室秩序、卫生、安全的宏观管理与评比,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编制劳动保护用品供应、配备计划。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条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对实验室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领导小组研究和咨询学院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实验室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经费的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实行科学管理,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进行评估、考核、评比等。

第二十五条拥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并具有先进技术的实验室,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后,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二十六条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凡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学院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为加强实验室宏观管理,改善实验室条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效益和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教学、科研基地的作用,学院结合《山东省高等学院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评估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除了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必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专业技术水平,应由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按照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院的工作目标,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教师、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责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系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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