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实验室工作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3-21 点击数:

枣院实字[2008]5号


为了及时、客观、科学地收集、整理、运用实验室基本信息,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的收集

(一)基本信息收集内容

1、实验室沿革和主要特色。包括实验室建立以来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目前具有的水平,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独到的经验或成果,编写实验教材情况及实验教学改革进程与展望。

2、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批准建制文件(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面积、检查评比和评估情况等。

3.实验室人员信息。包括实验室专职人员姓名、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毕业学院、专业、职称、职称授予时间、业务专长、论文数量、级别;实验室人员分工、考核情况(包括实验室专、兼职人员)、人数统计、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等。

4、实验教学信息。包括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每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学生实验考核成绩,实验项目的更新、改造与淘汰等资料以及典型实验报告和其它执行情况。

5、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和实验室改革方案文件。

6、实验室环境条件的增扩、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7、仪器设备信息。包括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账、卡、物等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设备配备标准和配置清单、更新情况、利用率、完好率,仪器使用、维修记录,设备领用和材料消耗记录,大型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情况记录、功能开发及效益评价。

8、其它信息。包括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收支使用情况,院、系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等。

(二)基本信息收集要求

1、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实验室要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其它工作人员提供的基本信息。

3、对发到实验室的各类记录、表格、账卡及科研活动交流材料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和收集。

4、做好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记录和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三)基本信息上报与管理

1、学院对实验室基本信息进行二级管理。实验管理中心为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由专人管理,定期整理统计。

2、实验室在每学期末对基本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并按时上报。对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下发的有关报表、统计数据,各实验室要及时如实填写上报。

3、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照学院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分类整理汇总归档后妥善保管。

二、实验室工作立卷归档内容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工作法规、制度、文件卷

包括国家及各部委、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和省市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法规文件;学院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与改革等文件;实验室建制审批文件: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及实验室人员考核表等。

(二)以学院名义向上级部门上报的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种报告、报表或数据卷

1、设备管理类 包括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数据传送的数据与报表(单价为800元及其以上的设备):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情况传送的数据与报表:实验室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情况传送的数据与报表。

2、实验室基本情况类 包括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实验项目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基本情况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

(三)实验室管理卷

实验室管理卷包括实验室工作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信息;实验室主任与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等资产的账目与管理卡片,低值品、材料的账目与领用凭单;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实验技术研究立项及成果评审材料、研究论文等。

(四)实验室教学管理卷

实验室教学管理卷包括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实验项目的更新、改造与淘汰的资料;学生实验考核成绩。

三、实验室工作档案查阅与管理

(一)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职能范围内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档案管理。

(二)各实验室每学年度按要求上报有关档案资料,属学院档案室管理的档案材料,由实验管理中心集中统一上交学院档案室;其余材料归存于各实验室,由专人负责保管。

(三)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有关档案者,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四)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复印件。

四、其他

(一)本规定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


copyright@2007-2008 枣庄学院实验管理中心 通信地址:山东枣庄市北安路1号 邮政编码:277160  鲁ICP备05047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