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作者: 时间:2008-07-04 点击数:

枣院实字[2008]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谨防丢失损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好仪器设备,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管理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故障进一步扩大,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签定,在一周内做出结论。

第四条 发现仪器设备丢失,要及时报告实验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属于盗窃的,被盗单位应写出被盗经过,经保卫处证明并报实验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赔偿范围

第五条 应予赔偿的范围

1、违章操作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装、改造,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

3、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

4、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或作为私用的。

5、由于管理不力失盗、失火等原因造成损失的。

6、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第六条 免予赔偿的范围

1、原仪器设备已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

2、在正常操作中难以避免而引起的仪器设备损坏的。

3、仪器设备本身存在设计缺陷而致使损坏的。

4、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5、仪器设备中的易损件损坏的。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赔偿原则

第七条 属于个人责任丢失的仪器设备,应根据事故性质,设备丢失时的新旧程度和造成的后果,以及赔偿人的态度进行赔偿。

第八条 丢失新购的仪器(购置不到一年)照价赔偿,丢失某些稀缺珍贵设备,一般按原价的2~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价的,按现行市价的2~3倍赔偿。其它仪器的丢失,根据新旧程度按原价10—100%赔偿。

第九条 因发生责任事故,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复,但不降低性能和精度者,应赔偿维修费和损坏的零件费;不能修复者,一般按10-100%赔偿。

第四章 仪器设备赔偿处理

第十条 根据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价值,实施分级处理:

1、损失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或科室提出意见,部门审批,并报实验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损失价值在800-2000元的,由部门提出意见,报实验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进行备案。

3、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实验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按上述处理程序,由赔偿人持处理审批单到计划财务处交纳赔偿金,凭交款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确定赔偿金额后,赔偿人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逾期不交的,在次月工资里扣除,学生赔款由各系(中心)会同学生处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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