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对公有教学设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较好的教学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优先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学院支持、鼓励服务单位挖掘潜力,寻找、引进增益点,积极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管理规定。
3、多媒体教学课件、教学录像制作;教具和模型制作;软件开发;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的校正、安装、技术鉴定、维护维修等。
第五条 学院拥有的仪器设备、实验室、教室的课余开放等收费
1、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对无收费标准的,按照原价值和使用年限,并同行业标准综合折算收费。
2、租用一般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每天收取仪器设备原价1--5%的租用费。价值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易损仪器一律不得租借。
3、有偿使用的仪器设备、器材和实验室、教室的课余开放,按照服务项目标准收费;对于无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洽谈协议收费。
(3)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原值/使用年限/360天计算,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年限为:一般仪器设备8—10年;机电设备10—12年;电子设备5—8年;音体美器材4—8年
(4)教室课桌椅折旧:按原值0.3%/天折旧;使用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0.2%/天折旧;
(5)管理费:按天计算(每天8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天计),每天10—30元
(6)对外加工、制作及设备的维护维修;按材料成本、工艺、工时等综合计算收费
(7)课件、专题录象制作;软件开发;分析检测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收费,应据其效益、材料成本、设备折旧、技术人员工时、管理费用等双方协商确定。
(8)仪器设备的检测、校正、安装、技术鉴定等,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10%收费。
第六条 学院为教学、教辅等单位装备的计算机房,在完成教学服务工作外,全面对外开放。
第七条 公共场所及设施:用于学院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教学活动,经分管院长批准后,一般不收费。应收费的项目可按下列办法确定。
1、排练厅、体操房、健身房、报告厅、演播厅等场所按1000—2000元/天计算收费(根据使用设备多少来定),不足一天的按照一天计算。
2、田径场按3000元/天计算收费。不足一天的按照一天计算。
3、体育馆按2000元/天计算收费,不足半天的按照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按照一天计算。
4、租用教室、琴房等收费标准参《枣庄学院教学设施有偿服务项目参考价格表》计算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收费按照《枣庄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所有有偿服务项目的收入,均有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各服务单位收入的资金严格按照学院部门资金帐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服务承办单位的收入提成,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管理费、改善教学条件及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使用时,由单位申报,经分管院长批准,然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计算机房的收费和提成标准按照学院《枣庄学院关于机房开放使用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器材和有偿使用的实验室课余开放收入:
1、收益分配应先扣除消耗材料成本费。成本费的核定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会同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定。
2、扣除成本后的收入分配:服务单位提成30%,学院提成70%。其中属于实验室的,则将其转入实验经费帐户。
第十三条 排练厅、体操房、健身房、报告厅、演播厅等场所的有偿服务收入服务单位提成30%,学院提成70%。
第十四条 田径场、体育馆的有偿服务收入,服务单位提成30%,学院提成70% 。
第十五条 各类教室、实验室、会议室等有偿收入服务单位提成30%,学院提成70%。
第十六条 各单位开展的有偿服务项目,采取先批后办的制度。承办单位向职能主管部门提交《枣庄学院教学设施有偿服务项目申报单》,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有偿服务项目完成后,进行资金结算。服务承办单位凭职能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经费结算书和《枣庄学院教学设施有偿服务项目申报单》到财务交费,财务处按照比例提成划拨。
第二十条 有偿服务项目的开展,一律按照规定程序立项、审批、结算。否则,视为违纪、违规行为,据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服务活动中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终由职能主管部门对有偿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帐。
第二十三条 有偿服务单位应加强管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涉及到的有偿服务项目,由有偿服务职能主管部门、服务单位共同拟订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有偿服务职能主管部门的活动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由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教务处、后勤处、财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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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有偿服务参考价格表为有偿服务项目承办单位参考之用,不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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